处罚决定书 |
威农(渔政)简罚〔2025〕1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苟良明 |
违法事实 |
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处罚机关 |
威远县农业农村局 |
处罚日期 |
2025年1月6日 |
处罚决定书 |
威农(渔政)简罚〔2025〕1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苟良明 |
违法事实 |
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处罚机关 |
威远县农业农村局 |
处罚日期 |
2025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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