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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8   信息来源: 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威远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威远县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经2020年12月18日十四届县委常务委员会第263次会议、12月16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威远县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为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大机遇,加快构建全县现代服务业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服务业强县,特制定本措施。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下同)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推进全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并根据财力逐渐加大投入,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帮扶、引导和撬动作用。

二、鼓励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列入国家、省级、市级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服务业集聚区内重大项目,优先纳入县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优先申报省级、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四、列入全省服务业“三百工程”、全市服务业“552”工程的重点项目,根据项目年度投资完成程度,在市级奖补基础上再给予适度激励奖补支持。

五、支持知名品牌在威远设立首店。对在威远县注册为独立法人并纳入限额以上商贸统计的国内外知名零售企业,若在我县设立四川首店、川南首店、内江首店、威远首店的,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六、支持培育新兴业态。鼓励商贸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经营业态,对发展O2O、新零售等新业态的商贸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七、支持传统业态转型升级。鼓励发展夜间经济,对成功打造特色夜间经济街区、夜市餐饮特色店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八、支持申建省级商业步行街。对创建成功的,按省级财政奖补激励资金的5%给予再补助。

九、鼓励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参加威远县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重要展览和推销活动的企业,给予摊位费、产品托运和差旅费等补贴,其中:境外展会在享受中央、省级、市级财政专项补贴的基础上,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再补贴;国内展会(不含县内展会)在享受市级财政专项补贴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再补贴;县内展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省外展会补贴不超过1.5万元,省内展会(不含县内展会)补贴不超过8000元,县内展会补贴不超过5000元,省、市、县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额。

十、鼓励物流企业评级提档。对通过中国物流协会物流A类企业标准评审,获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等级提升企业给予补差奖励。

十一、支持物流企业或货代企业常态化、规模化开行国际班列和散货集装箱通过“蓉欧+”东盟国际班列运输,并给予一定标准的物流补贴。支持冷链物流产业发展,对以内江为始发地或目的地的铁海联运班列冷藏集装箱,在享受国际班列、散货集装箱运输支持的基础上,按不同运输距离和集装箱尺寸给予一定标准的物流补贴。

十二、支持会展业发展。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引进或在威远县主办的国家级(含国际级)、省级专业展览、市级专业展览,且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主办方(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补助。

十三、鼓励企业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当年进出口额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物流补贴;当年进出口突破4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物流补贴;当年进出口突破8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物流补贴。

十四、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在省、市级保费扶持的基础上,按不超过企业缴纳保费的30%给予再补贴,省、市、县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额。

十五、对达到国家标准,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履行统计义务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企业名称更改、注册地址在县域范围内变更等情况),给予5万元奖励,连续三年在库且经营正常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履行统计义务的个体工商户给予1万元奖励,连续三年在库且经营正常的再给予1万元奖励。对已退库,通过培育再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履行统计义务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十六、对主辅分离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履行统计义务的科技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享受本措施第十五条之外,额外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十七、加强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对认真履行统计义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每户每年给予6000元补助,其中给予企业补助3000元、企业统计人员补助3000元,对不履行“惠民购物全川行动”促销活动统计义务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不予补助;对纳入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限上商贸个体,每户每年给予5000元补助;对纳入限下抽样调查并履行统计义务的服务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给予辅助调查人员2400元补助。

十八、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4亿元、2亿元、1亿元的批发业单位,年零售收入首次超8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零售业单位,年营业额首次超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单位,年营业收入首次超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住宿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单位,年营业收入首次超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餐饮业单位,分别给予每户4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九、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探索引进第三方机构指导开展统计规范化建设,从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支持。

二十、鼓励示范创建和参与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对参与政府或部门倡导示范活动的商贸企业,在示范创建总投入范围内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的创建补助;对签订保供协议并履行保供义务的商贸企业,给予每年每户不超过2万元的市场保供补助。

二十一、鼓励服务业行业抱团发展,对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不低于2次行业活动的服务业商会、协会,给予每年2万元的商会、协会运行补助。

二十二、本措施适用于在威远县范围注册登记、经济指标纳入威远县统计、税收解缴在威远县的服务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年度内出现环保、安全、维稳等方面重大事故,取消企业当年奖补资格。

二十三、政策兑现资金在年度县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内统筹安排,与省、市政策同时享受。每户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措施按年度实施,当年兑现上一年度奖励政策。本措施由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四、县商务经济合作局、县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制定申报指南,确定当年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审批流程等相关内容。在企业和单位自主申报的基础上,县商务经济合作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开展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

二十五、本文件自印发之日执行,有效期2年,《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八条措施〉的通知》(威府办发〔2017〕12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