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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补贴

发布时间:2023-03-17   信息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

1.申报条件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2.补贴标准

1)中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高不超过60%缴费档次)、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2)中小微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申报流程

1)用人单位向社保缴费地所在的就业部门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需在所属地就业部门进行就业登记备案;

3)就业部门审查;

4)同级人社部门复核合格后拨付。

4.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

2)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4)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5)县(市、区)就业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5.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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