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8-04-23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威远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威远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23年4月20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
威远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安委〔2021〕13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威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远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威远县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开展举报奖励工作。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由负责受理举报的部门认定。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由受理部门按照所属行业(领域)公布的判定标准进行认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的规定认定。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的规定认定。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规定认定。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未明确判定标准的,受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不按规定期限对重大事故隐患予以整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举报范围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没有发现、没有掌握,符合举报奖励规定并核查处理的,应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下列举报情形不符合本办法的举报奖励规定:
(一)已经受理或正在核查处理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
(四)已向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举报的同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并给予了举报奖励的举报。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范围的举报。
(六)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对象不明等无法受理核查处理的举报。
(七)经核查不属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
(八)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电话“8221100”,或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微信小程序举报平台、书信、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等信息。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常用的联系方式、有效的身份证编号和单位或住址等信息。如未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有误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举报奖励的权利。
举报人举报时应如实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单位名称、地址和所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基本情况、实际危害程度或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等主要事实。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章 受理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 县安办综合负责指导督促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具体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各镇和威远经开区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按照《中共威远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威远县应急管理局 威远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县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方案〉的通知》(威委编办〔2020〕1号)要求,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理。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理。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农贸市场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理。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理。
(五)经科部门负责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有色等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理。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理。
(七)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理。
(八)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理。
(九)商务经济合作部门负责超市、商场、宾馆、旅馆、酒店、饭店等商贸流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理。
公安、民政、水利、消防、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民宗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监管职责要求,负责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举报受理。接到举报电话或收到举报信息时应及时登记,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填写《举报受理登记表》报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举报事实清楚、举报对象明确等信息详实的举报,应作出同意受理或予以受理的决定;对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等信息不详的举报,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举报人及时补齐举报材料或述清举报事实的应予受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填写《举报事项移交表》报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交具有受理权限的相关部门。接收部门自接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要负责同志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受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和反馈移交部门,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举报人认为应由受理部门或接收部门(以下统称受理部门)受理而拒绝受理的,可以申请复议。
(二)核查处理。受理部门核查处理举报时,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及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受理部门核查处理举报时,可以直接组织核查处理;也可以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委托下属单位或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对核查处理有难度的,可以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处理;对无法核查处理的,应说明理由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对核查情况不属实的,应及时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
(三)存档备案。举报事项办结后,受理部门应将办结材料存档备查,及时将办结情况告知举报人,并将办结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移交办理的举报事项,接收部门应将办结情况反馈移交部门。
第四章 奖励实施和奖金发放
第十四条 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应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如果受理部门无行政处罚权限的,应移交具有处罚权限的相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并配合立案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举报事项依法查处结案后,受理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举报有功且符合举报条件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未作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100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名死亡人员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名死亡人员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名死亡人员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名死亡人员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财政局保障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举报奖励,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举报奖励应遵循“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对符合举报奖励的,填写《举报奖励呈批表》并附举报材料、行政处罚案卷材料等,按程序报批后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遵循“谁举报、谁享受”的原则,在收到领取举报奖励通知后,于60日内凭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领取举报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告。举报人接到或收到领奖通知后拒绝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奖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举报人不得委托他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应遵循“先举报、先奖励”、“同一举报只奖励一次”的原则,对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应给予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应给予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向两个以上部门举报的,只给予一次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奖励等工作的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扣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奖励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等信息的;
(五)给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或帮助被举报对象隐瞒、掩盖、篡改、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逃避处罚或减轻处罚的;
(六)应由本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而未受理,或应移交其他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而未移交,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影响的;
(七)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或应在规定时间内核查处理而未进行核查处理,未说明理由的;
(八)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经调查属实的;
(九)负责核查处理的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职尽责,造成应查未查、核查失真的;
(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应追究相关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被举报对象拒绝、阻碍或干扰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故意隐瞒真相、藏匿销毁证据,或恐吓、威胁举报人或执法人员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自然日,包括休息日和节假日;“工作日”不包括休息日和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威府办发〔2012〕9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威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举报受理登记表
2.举报事项移交表
3.举报奖励呈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