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8-05-19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威远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5月17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9日
威远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规范和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新部署要求和《四川省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威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由1名主任、1名副主任、15名成员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分别为顾问团成员颁发聘书,聘期5年。
第三条 受聘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公职律师、专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
第二章 宗旨与职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是为县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组织,其职责是为县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五条 法律顾问在开展工作中应当遵循勤勉、敬业、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县政府将要作出的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书,供县政府决策参考采纳;
(二)对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供制定部门参考采纳;
(三)对全县发生的重大信访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应对方案,供接访领导参考采纳;
(四)参与群众性突发事件的调查、法律和政策分析、处理工作;
(五)经县政府指派,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对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对外合同、协议进行审查;
(七)完成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 凡需要法律顾问团参与解决的事务,由县政府办公室向法律顾问团主任交办,法律顾问团主任根据顾问团成员的分工和实际需要安排法律顾问办理。
第八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一)向县政府或县政府领导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书面法律意见应一式5份,提交县政府办公室2份,相关县政府领导1份,法律顾问团主任1份,法律顾问本人1份。书面意见应一案一结,并由法律顾问团立案存档。
(二)向县政府领导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
口头法律咨询意见要有完整的记录,定期交法律顾问团主任审阅,由法律顾问本人保存。
(三)列席县政府会议及发表意见。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法律顾问团主任或由其指派专业法律顾问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由法律顾问团主任列席,涉及专业问题,可增派1名专业法律顾问参加;县政府专题会议,由法律顾问团主任指派专业法律顾问参加,特殊情况可由法律顾问团主任或由其增派其他法律顾问参加。发表意见应事先准备发言稿或发言提纲,必要时应先由法律顾问团主任审阅后发表;参加会议的发言要有完整的记录。
第四章 法律顾问团主任
第九条 法律顾问团主任由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县司法局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法律顾问团主任是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者,负责领导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组织、召集、协调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团主任指导、审阅、签发每名法律顾问向县政府或县政府领导提供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了解每名法律顾问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团主任应每季度例会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定期向县政府办公室汇报法律顾问团工作情况。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实务工作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
(二)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可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或参加县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县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县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在办理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字样;
(六)县政府交办的事务与自己或自己亲属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未主动申请回避的,顾问团成员、法律顾问团副主任由法律顾问团主任决定回避,法律顾问团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决定回避;
(七)依法应遵守的其他有关纪律。
第六章 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为法律顾问团成员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证件和介绍信,各镇、县级各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指派法律顾问成员办理法律事务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每年保障12万元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为县政府和县政府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无财政供给法律顾问团成员予以适当经济补贴。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县司法局负责对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对法律顾问团的成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服务行为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县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团全体成员适用本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司法局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