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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7-04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08530030/2024-00072
  • 发文字号:威府办规〔2024〕2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06-06
  • 发布日期:2024-06-06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6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威远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威远县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6月5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


威远县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保障威远县城市公交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3368号)、交通运输部等9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内府发〔20185号)精神,结合威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远县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管理坚持城市公交优先发展、公众出行品质提升、公交运营企业良性经营的总体要求。遵循企业可承载、政府可承担的原则,合理界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建立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补贴机制,引导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县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运营补贴,是指威远县人民政府对县内城市公交企业在城市公交客运经营中发生的公益性支出、运营亏损、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和基础性建设等给予的专项补助。城市公交运营企业非城市公交客运的多种经营部分由企业自负盈亏。为合理控制公交运营亏损规模,调动公交企业降本增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运营亏损采取政府和企业共担的方式。支持公交企业通过拓展经营范围、公交站场综合开发利用等多种途径增加收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威远城区、连界镇从事城市公交客运经营的城市公交运营企业,不含在以上范围内从事农村客运公交化经营的企业。公交企业应满足威远城区、连界镇范围内的城市公交运营需求。

第二章公共交通运营补贴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运营补贴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益性支出补贴。城市公交企业对规定范围内特殊群体执行政府制定的现行两免四减优惠政策减少的运营收入而给予的补贴。

两免现役军人、残疾退伍军人持有效证件办理IC卡,免费乘车;1.2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

四减中小学生持IC5折优惠乘车;70岁以上老年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5折优惠乘车卡;残疾人持残疾证办理5折优惠乘车卡;普通市民持IC8折优惠乘车。

(二)运营亏损补贴。对城市公交企业运营亏损给予的补贴。

运营亏损组成:城市公交运营补贴资金=(运营成本主营业务收入公益性补贴资金)×财政分担比例。其中,运营成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车辆购置补贴。符合国家、省、市购置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的,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四)其他补贴。对公交企业执行政府应急处突、抢险救灾、旅客疏散等指令性任务和新增公益性支出等,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贴。

第三章公共交通运营补贴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运营补贴采取以下标准

(一)公益性支出补贴标准。对城市公交运营企业执行政府两免四减优惠政策而减少的收入实行据实足额补贴。

(二)运营亏损补贴标准。对城市公交运营亏损(扣除公益性支出补贴后)财政补贴90%,公交企业承担10%

(三)车辆购置补贴标准。对城市公交运营企业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补贴政策的,县财政按车辆购置总金额的10%给予补贴。

(四)其他补贴标准。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形成专题方案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

第四章公共交通运营补贴程序

第七条 公共交通运营补贴资金按照企业申报、专项审计、部门审核、政府审定、年度清算的程序办理。

(一)公益性支出补贴。城市公交企业于每季度初向交通运输局提请核实上季度公益性支出情况,县交通运输局联合县财政对城市公交企业上季度公益性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县政府审定,县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预付每季度公益性支出补贴。县交通运输局每年度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县财政局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办理公益性支出补贴年度清算。

(二)运营亏损补贴。城市公交企业于每季度初向交通运输局报送预上季度运营亏损补贴的请示,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审定预拨付上季度运营亏损补贴130万元(其中威远县勤达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120,四川省威远县通联客运有限公司10县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城市公交企业当年运营情况进行审计,按程序报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办理运营亏损补贴年度清算。

(三)车辆购置补贴。由城市公交运营企业每年年底根据当年新购新能源车辆情况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县交通运输局上报县政府审定县财政局按照审定意见进行补贴

(四)其他补贴。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城市公交企业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县交通运输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

第五章  成本约束与激励机制

第八条 为充分调动公交企业合理控制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的积极性,建立成本约束机制,设立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控制指标,超出控制指标的成本额作为年度运营补贴的调减因素,年度成本下降的给予奖励。

(一)年度单车运营成本(不含因车辆报废更新和新增车辆购置成本、一线从业人员人力成本造成的成本增长)高于上一年度,按照超出金额的50%调减运营亏损补贴金额。

(二)年度管理费用(不含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不得高于主营业务成本的10%,超出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年度财务费用(不含专项债券利息支出和车辆购置按揭贷款利息支出)不得高于主营业务成本的3%,超出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年度单车运营成本(不含因车辆报废更新和新增车辆购置成本、一线从业人员人力成本造成的成本增长)低于上一年度,按照总降低金额的50%给予公交企业奖励。

(五)新购车辆计提折旧费用年限不低于七年。

(六)运营成本奖扣计算:

年度单车成本=(年度运营总成本年度车辆折旧年度一线从业人员人力成本)÷年度平均车辆台数

第九条公交企业新开、延伸、调整、减少公交线路,须按规定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十条县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城市公交线路布局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调整公交线路布局和规划,不断提高公交线路设置科学性,提高公交运行效率。适时启动公交票价调整。

第六章财政补贴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负责资金拨付结算和组织安排绩效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公交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档案资料,主动接受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依据职能开展的行业管理和审计、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城市公交运营企业应根据工作目标任务编制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报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批复或备案,并协助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补贴资金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自评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城市公交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节约开支,科学合理调整和优化运力,降低营运成本,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水平。

第十五条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城市公交企业的安全生产、运营线路新增和优化调整、服务规范和质量、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城市公交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一)恶意拖欠员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不稳定的,每发生一起扣减运营补贴10

(二)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减免优惠及票价优惠、未经批准擅自停运线路及车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每发生一起扣减运营补贴20

(三)城市公交企业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较大以上交通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每发生一起扣减运营补贴50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视具体情形给予暂缓、扣减、停止拨付补贴资金直至取消补贴资金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政策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本办法自20247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八条 202411日至74日期间的财政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