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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09-13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08530030/2024-00124
  • 发文字号:威府办规〔2024〕3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08-14
  • 发布日期:2024-08-14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4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威远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威远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7月24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4日

威远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威远县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威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第三条 户外广告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30平米以上)户外广告、中型(10-30平米)户外广告、小型(10平米以下)户外广告。

按类型分为固定户外广告和临时户外广告。

固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利用建(构)筑物设置的LED显示屏、电子显示屏、三面翻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路名牌、指路牌、交通标识牌等。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空飘气球、软体横幅、门楣广告、促销宣传牌、充气拱门、临时舞台、腰鼓队专业宣传、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棚、车身广告等。

第四条 新建、改造建(构)筑物、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时应当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点位纳入项目规划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内容;户外广告设施纳入项目规划设计前应征求广告管理相关部门的意见。

户外广告均需得到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实施。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研究决定县城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政策等重大事项。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县城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公安、气象等县级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与建筑形式相一致,与建筑色彩相协调,与周围环境相呼应,反映经营特色。广告形式不应使人产生不良联想,广告内容不应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章 设置要求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取得户外广告载体的使用权。以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产权资源为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利用非公共产权资源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取得产权单位(人)授权后,依法取得城市公共空间使用权、经营权。

第九条 利用灯杆、围栏、公共广场、街道、绿地等市政设施、市政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可以实行有偿拍卖的方式交由第三方具体实施,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取得主管部门可行性建议,并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

(一)使用直升机、无人机、滑翔伞、动力伞、飞艇、气球等低空飞行物的;

(二)使用船(艇)、水上漂浮物等的;

(三)在城市道路绿地内的。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属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包括:

1.干扰、占用或与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和公共标识设施混设的;

2.在人行天桥的护栏和落地扶梯、过街地道、高架道路本体、铁路桥等桥上和车行隧道内的;

3.在交通信号灯、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桥梁、高架道路匝道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的;

4.除道路隔离栏以外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米范围内的;

5.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6.距离路口50米范围内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

7.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其他情形。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包括:

1.设置于地下管线、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

2.未取得相关市政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附设于电力杆、电讯杆、灯杆等市政公共设施的;

3.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其他情形。

(四)影响城市绿化景观的,包括:

1.依附于行道树设置的;

2.在分车绿带中设置的;

3.影响城市绿化景观的其他情形。

(五)影响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占用消防排烟口、窗或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六)损害城市市容或建筑物形象的。

(七)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八)跨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的。

(九)属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十)大量车流集散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需临时占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申请办理临时占道手续,按规定实施打围施工。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标准》)。

(一)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要求进行施工。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牢固,达到相关安全标准;严禁在四楼(含四楼)以上楼顶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户外临时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影响城区总体规划,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前需制作效果图,经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审批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以拍卖方式产生的,年限按约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者须在户外广告设施的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及设置期限。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不超过30日,超过期限的应设置公益广告覆盖。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固定户外广告设施(固定于建构筑物上的电子显示屏、三面翻、看牌等):

1.不影响规划许可的建筑正常间距。

2.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正常使用。

3.户外广告设施配置夜景光源按《标准》执行,严防电气火灾发生,并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015)中的第5.3条“道路两侧设置非功能性照明时的设计要求”规定,且其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标志相似,不得采用闪光方式,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4.设置电子显示屏(牌)应避免光污染,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

(二)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1.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设置,若在人行道上设置的,不得阻碍行人通行,须保证人行道通行宽度。

2.因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不得超过30日;其他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90日(围挡广告除外)。

3.在人行道上设置充气物,宽不得超过1米(以门店向人行道延伸),充气拱门的跨度不得超过10米,高度不得超过5米,安装设置必须安全、牢固。

4.彩旗、太阳伞、遮阳蓬等广告设施应在自有产权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

5.因举办大型文化、庆典、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应设置在活动举办场地内,单位(个人)应在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貌。

(三)禁止在公共空间设置布幔、条幅广告、落地灯箱广告、小广告牌、地贴广告以及《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规定的影响市容和环境的其他行为。

(四)原则上不设置灯杆广告(如需设置应与设施管护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方可实施)。原则上不利用空飘气球在公共区域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建(构)筑物顶部、垂直于墙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确因城市规划需要,可按照技术标准在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和标志性建筑上设置。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更改,因经营需要变更的,须按设置要求重新申请设置;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年限到期后,如需办理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到期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由设置者自行及时拆除并恢复场地原样。

第二十条 利用工地围墙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只能发布公益广告或与本项目相关的内容,公益广告的发布比例不小于60%,不得用于其他商业广告宣传。

工地围挡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原则不得延期,确需延期的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依法办理延期申请。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画面内容应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四章 安全维护和检测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管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设置者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继续使用。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变更的,设置者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灯具、电气设备至少每月维护保养一次。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的电线、电缆应及时更换,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对构架连接节点(焊缝、螺栓)、构架与墙体(或屋面)锚固节点至少每6个月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螺栓及锚固节点松动时,应及时修补及紧固。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钢结构防腐保养,应对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部位的基底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

第二十七条 在气候环境突变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构成威胁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防护措施,事后必须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和修复。设置的大型广告设施应当具有抵御暴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对污染、破损、掉字等存在缺陷或有损美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须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二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每年应向综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达标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改或拆除。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按《标准》要求向有关单位提供各项安全检测报告。

第五章 审批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行审批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做好审批工作。店招店牌的设施设置实行备案制,设置者向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申请单位(个人)严格按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制定的店招店牌设置标准要求设置。

第三十二条 设置固定户外广告设施,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

(二)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单位和设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超过5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须出具有审查资质单位的施工图审查报告和工程监理合同书,及审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六)广告设施设置期间的安全保障及设置后广告设施的维护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

(二)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单位和设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样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文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在人行道设置落地式招牌,妨碍行人通行和影响市容环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章予以拆除或销毁。

第三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标准要求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根据相关法规规章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或变更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位置、形式、规格的;

(三)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遮挡建筑物顶部有特色的天际轮廓线的;

(四)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

(五)户外广告设施长期闲置,不以公益广告覆盖的;

(六)违法占用、遮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户外广告的;

(七)户外广告设施残缺、破损,文字或图案不全,污渍明显,不进行修复、更换或拆除的;

(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设置店招店牌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要求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及店招店牌的单位或个人,对设施负有安全责任,户外广告及店招店牌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设置者无条件自行拆除,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设置者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未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并提交安全检测报告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未对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整修或者拆除的,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能抵御暴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广告设置者限期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间,设置者或其他责任人不按规定维护管理,影响市容市貌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收回户外广告位经营权。

第四十一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者自行拆除,并函告县行政审批局撤销其准予设置的行政审批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威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政策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