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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05-31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08530030/2023-00237
  • 发文字号:威府规〔2023〕1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04-28
  • 发布日期:2023-04-28

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远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8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部门,威远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威远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3414十五届县委常务委员会99次会议2023410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威远县人民政府

2023428

威远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府规20231)、《中共威远县委办公室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威委办〔20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威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由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迁建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立项审批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项目

(三)政府投资占总投资比例50%以内,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五)财政承担偿还义务的其他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威远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国家、省、市对项目管理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应落实或明确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业主(责任)单位是指承担建设任务,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单位。包括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镇、威远经开区、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审计局、县行政审批局、威远生态环境局、县税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由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适时召开,研究审议拟实施项目、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变更等内容。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原则上应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依据威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对拟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县级各部门(单位)依据项目建设需求谋划生成项目,报县发展改革局进行重大项目储备和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充分采纳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意见。储备库内的项目是政府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并由业主(责任)单位按以下程序审批同意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进度安排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

一)估算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估算投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建设项目(含土地整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和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社会公共事业重大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估算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含土地整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和4000万元以上社会公共事业重大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四)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工作安排确需紧急启动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视项目紧急程度,报经县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县长同意实行紧急处置后,再按本条相应规定履行审批。

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对同意实施的项目,按规定开展选址、用地预审、评估(环评、安评、稳评)、节能审查、可行性研究、水土保持方案、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消防设计审核、施工许可等审批工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九条  政府投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县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政府投资资金,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财政预算相衔接。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均应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未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续建项目重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累计完成投资、当年建设内容、投资年度计划、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二)新开工项目(已履行本办法决策程序决定实施的项目)必须完成项目可研(核准、备案)批复或概算核定,重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当年建设内容、投资年度计划、开工时间、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优先保障续建项目、重点项目和社会民生项目,重点支持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项目业主(责任)单位依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规划,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初审,编制形成计划草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由县政府印发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确需增加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报审后,由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提请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经审定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各镇各部门(单位)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并将其作为资金安排、开展招投标活动、报建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因项目投资增加导致经审定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发生变化的,按程序提请审定后追加投资年度计划。凡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即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章  基本程序及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行业管理具体规定,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应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财政评审、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等相关环节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局)或政府赋予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审批(以下简称审批部门)。

(一)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项目决策会议纪要、财政资金平衡方案等相关文件资料,报审批部门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报审批部门审批。

(三)初步设计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等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所负责项目的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

(四)国家和省、市对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和省、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即:批复之日起2内开工建设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批复之日起满2年未开工的,可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1次,否则,项目单位应履行重新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者说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对非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说明文件,不再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对符合《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项目,不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和能效情况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等法定手续。

第十八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估费用一律由委托单位承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先实施后审批。

中央、省、市审批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二十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审核,因初步设计不合理、不合规,擅自扩大工程量或建设标准的,项目业主(责任)单位重新按照可研批复修改完善初步设计并提出合理概算。确需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按《威远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要求,按程序审定后,可重新批复或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勘察。依法确定具有资质的勘察单位后,方可进场开展勘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设计及概(预)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有关要求。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经核定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施工图设计时附属工程应与主体工程整体设计,不得擅自拆分工程。估算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报项目分管或牵头(联系)县领导审查;估算投资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县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查;估算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县政府县长审查。审批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行业审查意见批复初步设计。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项目业主(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送审图(咨询)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咨询),取得审查(咨询)意见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查)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不评审不开工则,对于已开工后再送审的项目,财评中心不再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和预算,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按要求送县财评中心评审。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原则上材料暂估价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确需超过的,由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做出书面说明,并经分管或牵头(联系)县领导签字同意后再报县财评中心评审。经财评中心审定的材料暂估价,应遵先询价后采购原则,确需先采购的材料应报县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县长同意,擅自先行采购的,不纳入审计决算。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局报送询价方案备案,并按程序委托三方机构或自行组织询价小组进行询价。询价工作结束后,由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出具询价报告作为采购依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按上述规定送审:

(一)县政府以补助形式投资到非政府部门(单位)的建设业主的建设项目,且政府补助比例占项目预算50%以下的,项目评审按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县政府批准为抢险救灾工程的项目,可先开工后评审。

(三)市级主管部门(单位)规定需纳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项目,项目评审按相应管理规定执行,县级不评审。

(四)不能充分进行市场竞争定价的专业设备采购、专业工程,经县政府审定,在相关部门(单位)监督下,采取其他方式定价的项目,以合同为准,不再评审。

(五)预算投资50万元以下的零星投资项目、100万元以下的公路养护维修项目由主管部门审定监督部门视情况进行抽查。

(六)县政府研究决定不实施财政投资评审的其他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方式(EPC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局可按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审,评审结果经县财评中心复核后作为预算控制价,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五条  送县财评中心评审的工程项目,送审金额不能超出投资概算;若财评中心评审后的初步结果超过投资概算,项目单位应当向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部门报告,经重新审批后,方可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应当将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按以下要求送审:

(一)委托有资质的造价编审单位编制送审预算,且送审预算金额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

(二)提供预算评审必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图纸、预算书。

(三)对送审的所有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县财评中心预算评审完成时间原则上按以下规定:

(一)500万元以下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自接到完整的预算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自接到完整的预算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自接到完整的预算资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四)5000万元以上县级政府投资项目,自接到完整的预算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特别复杂的项目,经县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同意,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上述规定金额之外的施工,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法实施招标。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应积极发挥招标人主体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并对其编制情况负责,按规定程序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上级审批的项目或批复的方案,由同级部门核准、监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出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以纸质或扫描件形式向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履约管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一)项目人员管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和其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并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质和条件。

(二)执行锁证(压证)施工。政府投资项目签订合同前应按规定对投标人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执业资格证书实施锁证;暂未实行锁证施工的行业,由项目业主(责任)单位执行压证施工。项目合同标段的主体工程完工前不得解锁或退还所压证件。

(三)项目发包管理。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已按更换程序办理的除外),视同转包,并依法严格查处。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审查、签订、备案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项目等相关手续后,按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或相关手续。项目开工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评、安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范标准、行业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措施。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所需费用从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核定的概算,将限额设计纳入到与代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EPC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方式EPC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责任)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价格上涨调价事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正常的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在竣工决算审核未完成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项目业主(责任)单位按规定收集项目有关建设和财务资料,严格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及财务结算完成后,必须按规定及时移交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七章  项目变更

第三十九条  项目工程变更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由项目业主(责任)单位按本章规定程序申请变更,变更工程在没有认定前,不得实施。

第四十条  工程变更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已核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组织实施。凡是原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采取EPC建设模式实施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施工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可提出工程变更:

(一)由于文物古迹保护、地下不明管线等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二)设计、地勘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地勘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错漏,致使不能满足强制性规范、使用功能的;

(三)工程量招标清单有漏项或工程量出现偏差的;

(四)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和使用年限,能够节省原材料、缩短工期,或者能减少占用耕地,便于施工和节省投资的;

(五)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投资额较小,但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能够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缩短工期效果明显的;

(六)公路、水利建设沿线需增设农田灌溉设施、农村道路或机耕道接道口等民生工程,由沿线当地政府提出的;

(七)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原因。

第四十二条  工程变更申报审核。项目变更前,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应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经同意后,由项目业主(责任)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评估,提出变更方案(确需变更设计的,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书,按照行业管理规定,报原设计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准备变更所需资料,填报《威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查申报表》,并说明原因,注明符合第四十条何种变更情形。由项目业主(责任)单位组织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财评中心、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内容、范围、依据进行现场联合审核,并在《威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查申报表》中签署明确意见。经联合审核认为确需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的,由项目业主(责任)单位负责依法邀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审查评估,审查评估费用由项目业主(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变更审批。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款10%以内的项目,按以下权限报批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单次变更20万元以下,累计变更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分管或牵头(联系)县领导审批

(二单次变更20万元以上、累计变更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分管或牵头(联系)县领导审签后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三)变更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分管或牵头(联系)县领导、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签后,报县政府县长审批

(四)变更金额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变更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六)一个项目多次变更的,每次变更根据累计变更金额,按以上程序审批。计算工程变更金额时,增减变更金额实行累加不能品迭。

累计变更投资金额超过合同价款10%的,由项目业主(责任)单位依法选择三方机构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评估,查明原因、厘清责任,提交小组会议研究,并做出相应处理后,再按本条规定履行审批。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采取先书面呈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先实施后审批的方式处理。对有特殊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变更,从其规定。

经中央、省、市级批准的项目,项目变更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次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应将项目变更相关资料送县财评中心审核并出具财评报告。对于未经相应审批同意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县财评中心不予评审,在办理工程款支付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将不予认可。

第四十五条  项目变更经批准后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投标报价中有适用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三)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应按照变更工程开始实施时的同期《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威远地区)的材料价格进行预算编制,确定新增项目综合单价。若威远地区信息价中没有的,参照内江市及周边区县信息价和市场价综合确定。若合同有明确约定按其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无法按以上规定确定的非标准项目单价,由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向县发展改革局报送询价方案备案,并按程序委托三方机构或自行组织询价小组进行询价。询价工作结束后,由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出具询价报告作为审计决算参考依据。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据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合同约定、项目实际进度和项目评审、审核结果,按程序据实安排拨付资金。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支付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的10%,并在工程实施后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回;以进度拨付的项目建设资金每次不超过实际已计量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决(结)算审核后,根据审核结果和合同约定并交清税费后可支付余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工程维修金如在合同中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严格按照《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县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威府办发〔202236号)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注重实效、防范风险原则。项目业主(责任)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据实核算各类项目建设支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第四十九条  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融资且需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偿还原则,确定偿债主体,落实偿还资金来源。根据债务期限、还本付息和收入来源情况,做好偿债安排,编制政府债务收支计划,并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政府债务项目产生的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债务,任何单位不得逃废债务或转嫁债务。

第九章  审计监督

第五十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外,县审计局结合全县中心工作和县委、县政府安排对经批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开展竣工决算审计监督、专项审计调查和跟踪审计。

第五十一条  竣工决审计监督在项目业主(责任)单位与施工单位已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项目业主(责任)单位须提供与施工单位办理完毕后的竣工结算审核材料。

第五十二条  县审计局可按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十三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管理。各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应在当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已完成竣工结算审核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县审计局,县审计局将符合审计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下一年年度审计计划。凡未在当年12月底前报县审计局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下一年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共威远县委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威委发〔202113号)相关规定进行绩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项目业主(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管;全面加强资金、质量、安全、进度管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和后评价制度,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节能审查,核准项目招标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及财政评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规划方案审批、相关规划许可。

威远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负责审初步设计办理工程许可等相关手续,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主体行为,并负责建设工程的行业监管,对项目业主(责任)单位执行建设标准和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原辅材料质量、工程设备合法性的监督检查。

县司法局、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县税务局负责项目的税收征管。

上级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  项目业主(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61日起施行有效期5。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未完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