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威远县越溪水泥有限公司开展排危除险的批复
威府函〔 2026〕 79号
越溪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威远县越溪水泥有限公司开展排危除险有关事项的请示》(越府〔2026〕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由越溪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威远县越溪水泥有限公司余家沟采区12号拐点滑坡排危除险方案》《威远县越溪水泥有限公司余家沟采区23号拐点崩塌排危除险方案》组织实施排危工程,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排危工程有效工期为12个月。
二、排危过程中产生的矿产品,由你镇负责,严格按照《关于威远县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矿产品处置的实施意见》(威府办发〔2025〕4号)规定依法处置,聘请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督工程质量、计量产值等,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加强矿产品处置监督;工程费用由威远县越溪水泥有限公司承担;排危工程涉及用地和林木相关手续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程序审批。
三、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加强排危工程技术指导和过程监管,确保排危工程安全规范实施。
威远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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